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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获得我国境内中医学专业学历的境外留学人员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通知

上海律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获得我国境内中医学专业学历的境外留学人员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获得我国境内中医学专业学历的境外留学人员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  号:国中医药医[1998]15号

发布日期:1998-12-23

执行日期:1998-12-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高等中医药院校,有关局直属单位:

  近年来,来我国境内学习中医学专业的境外留学人员一直处于学习自然学科的首位。随着我国《执业医师法》的实施,目前已有获得我国境内中医学专业学历的境外留学人员咨询有关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问题,现就此通知如下:

  1.获得我国境内中医学专业学历的境外留学人员,申请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除须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外,必须具有我国境内的长期居住权。

  2.《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试用期,不得以进修等形式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