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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上海律师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

文  号:教财厅[1999]1号

发布日期:1999-1-5

执行日期:1999-1-5

生效日期:1900-1-1

  广播电视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十几年来,为改变我国高等教育布局和本专科结构,培养大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全国已形成了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龙头,44所省级电大、690余所地市级电大分校和1690余所县级电大工作站组成的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现代远距离开放教育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起着安排课程、指导系统教学、制作教材、开展教学评估、考试命题、制卷、提供教学服务等重要作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电大系统建设,保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教学业务工作所需要的必要的经费支持,努力提高全国电大系统教学质量,经研究,批准同意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从各省级电大收取的学费中提取部分学费。具体提取标准为:一般地区每生每年15元;西藏、新疆、广西、内蒙古、宁夏五个少数民族地区每生每年10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提取的学费收入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全部用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要认真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各地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电大学费标准,不得因中央电大提取学费而提高学费标准。

  以上规定试行二年,试行期满按规定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