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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

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文  号:新出图[1998]1377号

发布日期:1998-12-2

执行日期:1998-1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单位,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

  贯彻落实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版宏观管理体系,有利于控制总量平衡,调整结构,合理配置出版资源,实现出版工作从规模数量增长向优质、高效的转移。

  书号使用总量宏观调控是出版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图书出版自实行书号总量宏观调控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抑制了总体数量的盲目增长,实现了质量和效益的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优化出书结构,提高图书整体质量,压缩低质平庸图书品种,增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能力,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书号总量核定、核发的原则和办法

  1、全国各出版社新出图书的书号总量按年度核定。新闻出版署依据新闻出版业总体发展目标和出版社每年报送的有关材料,在综合研究当年选题计划、上年度出书结构、出书质量及图书供求总量的基础上,于每年1-3月核定全年书号总量。书号总量分上、下半年两次发至省级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上半年书号的核发时间为1-2月,下半年为7-8月。

  2、各出版社申请核发书号须报如下材料:

  (1)在职在岗有发稿权图书编辑名单,包括:姓名、职称、职务、所在部门。

  (2)上年度书号使用目录,包括:书号、书名、出版时间、发稿时间。书号按顺序排列,不得空缺;未使用的书号,书名空缺的,须在第二年所报书目中补齐;已使用的书号,必须注明出版时间或发稿时间。

  (3)上年度样书缴送清单,包括:书号、书名、初版时间、重印时间。书号按顺序排列,并注明初版时间和重印时间。

  (4)年度出版选题计划,按照报送出版选题计划通知执行。

  (5)上年度图书出版情况统计报表。

  上述材料经出版社主管单位审核并汇总后,于当年元月30日前报送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地方出版社报送材料须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军队出版社须经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

  材料报送不符合要求、不齐全者,不予核发书号。对逾期报送材料者,书号核发将延至下半年7-8月办理,并以收齐材料时间为准,逐月递减书号核发量。

  3、各出版社新出图书书号总量仍按每位有发稿权的图书编辑年度5个书号量核定。各出版社编辑人数经我署审定后,再结合上年度书号使用目录、样书缴送情况的审核,核定其书号总量。校对、技术编辑、美术编辑(有美术、少儿出书范围的出版社除外)、实习编辑及非图书编辑人员不作为核发书号人员计算。各出版社书号总量基数要保持相对稳定,要严格控制品种总量的增长,着力优化选题,提高质量,增进效益。

  新成立未满两年的出版社,每年书号总量不超过50个。两年后按上述原则办理。

  二、书号总量调控原则和办法

  1、优秀、良好出版社在核定的书号总量使用完后可适当追加,良好出版社追加量不超过本社书号总量的10%。优秀出版社的追加数量不超过本社书号总量的20%。

  2、出版社在书号使用上,应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图书、国家统编教材、科技专著、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外文版图书的出版。在出书结构合理的情况下,书号使用完后,可少量追加,追加数量一般不超过本社书号总量的10%。

  3、凡是在上年度受到停业整顿处分的出版社,核减其书号总量的10%-20%。正在停业整顿的出版社,核发书号暂停,在结束停业整顿工作后,不再补发停业整顿期间的书号数量。

  4、对于存在超出批准书号使用总量出书、虚报编辑人数多领书号、将申请追加的书号移作他用(未用于所申请项目)、超专业分工出书、“买卖书号”、“一号多用”及其他违规问题的出版社,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缓发书号、扣减书号直至停发书号。扣减书号量为“买卖书号”、“一号多用”量的2-5倍。

  5、对于存在出书结构明显不合理,超范围出书,图书质量合格率较低及其他出书问题的出版社,将视情况压缩其书号总量的10%-15%。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国务院部委出版社的主管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在不突破本地区本部门书号总量的情况下,制定对所属各出版社书号使用的调控原则和办法。可掌握一定比例的书号调剂量,以保证重点图书的出版。

  三、书号核发程序和管理办法

  1、书号总量核定后,新闻出版署将书号使用总量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的主管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管理并分配。

  2、各出版社持省级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总政治部宣传部出具的含有书号分配数量、书号起止号的证明信,经新闻出版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核准后,到中国ISBN中心领取书号的顺序号、校验位,到条码中心制作条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的主管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每年应对所属、所辖出版社的书号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新闻出版署也将定期进行抽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书号管理的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