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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

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

发文单位:交通部

文  号:交安监发[1997]185号

发布日期:1997-4-10

执行日期:1997-4-10

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各港务(航)监督、中远(集团)公司及各远洋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各港务局,各外轮代理公司:

  近年来,因我国出口的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亚磺酸甲脒)经常发生事故,一些托运人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要求按危险货物运输,以保证货物出口和运输安全。最近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第十修订版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9套修正案已纳入这两种货物。为保证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贸易出口,现决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在国际航线海运上述货物时按危险货物运输,具体要求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