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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律师马鞍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马政[1993]18号

发布日期:1993-3-8

执行日期:1993-3-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障人才市场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市场是人才、智力交流场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运用市场机制,为供需双方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 人才市场由市人事局管理,市人才技术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人才市场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收集、整理、储存、传递、预测、发布人才智力供求信息;

  (二)组织人才流动及相关技术项目洽谈活动;

  (三)办理通过人才市场洽谈成功的各类人才流动手续及档案的保管与转递;

  (四)办理各企事业单位招标、招聘、借调、兼职的鉴证;

  (五)承担进入人才市场待流动人才有关资料的管理;

  (六)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到我市“三资”企业、区街(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办理人事档案中转库流动人员职称评定、出国(境)政审、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报手续;

  (七)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有关人才流动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

  (八)协助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实施仲裁决议;

  (九)为本市区非在职“五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专毕业生及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推荐介绍聘用单位;

  (十)为新技术、新项目、新成果转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合同鉴证。

  第五条 人才市场服务对象主要是:

  (一)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部省驻马单位以及外地市人事部门介绍的市外单位和部门;

  (二)本市各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社会闲散人员以及符合调入本市条件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进入人才市场的供需双方都必须持有下列证件进行登记:

  (一)本市在职人员要求流动的,凭本人工作证、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学历证书。

  (二)停薪留职、辞职人员凭停薪留职合同书或辞职证明书。

  (三)兼职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身份证。

  (四)离(退)休人员凭离(退)休证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五)非在职“五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待业证、户口簿。

  (六)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凭单位介绍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七)外地来马要求流动人员,凭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八)要求转让新技术、新项目、新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技术、项目、成果鉴证书。

  (九)要求在人才市场招聘或委托人才市场聘人的单位,需持单位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详细填写所需人员的数量、性别、专业、年龄、职称要求以及应聘人员的待遇等。

  第七条 人才市场按照以下程序运转: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进入市场前,需在市人才技术交流服务中心履行登记手续;

  (二)人才市场为供需双方提供场所,组织见面洽谈;

  (三)供需双方洽谈有初步意向的,填写《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或《项目委托书》。洽谈成功的,一律签订人员聘用或项目委托合同,并经市人才技术交流服务中心鉴证。

  第八条 调动、招聘、兼职、辞职等人员的流动审批及档案人事关系管理按人事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人才流动发生的各类争议,按《马鞍山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 人才市场每月十八日为集市型交流,确定专门场所,组织多层次、多形式、大容量的交流洽谈。日常交流,供需双方随时可到市人才技术交流服务中心登记、洽谈。

  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人调发[1990]5号)《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