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碘制品和加碘食品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通知
关于碘制品和加碘食品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法监发[1998]第14号
发布日期:1998-11-23
执行日期:1998-11-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8年3月25日至26日,山东省单县小学生因服用碘钙营养片引起群体性不良反应的事件发生后,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精神,我部分别于4月3日、10日发出了《关于防止滥用碘制品和加碘食品的紧急通知》(卫机发10号)和《关于碘制品和加碘食品清理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卫机发11号),部署了对碘制品和加碘食品生产经营和审批的清理整顿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加大执法力度,注意掌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事。根据各地填报的《地方审批碘制品、加碘食品情况登记表》整理汇总情况看,各地以各种名目审批的产品118个,其中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92个,占77.95%,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批的25个,占21.2%,地方病防治协会审批的1个,占0.85%。从审批产品的类别看:以食准字、食加准字、食营准字、食强字等文号作为食品审批的95个,约占81%;以药准字、药健字等文号作为药品审批的23个,约占19%。从审批文件的时效看:目前仍在有效期的59个,占50%;其余为超过有效期或已被撤销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机发11号文件和卫生部在5月5日“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指示、进一步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所做出的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保留卫生部审批的补碘保健食品;
(二)保留各地审批的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的食品;
(三)保留符合婴幼儿食品标准(GB10765~10767-1997和GB10769~10770-1997)的食品;
(四)除以上保留产品和加碘食盐外,废止其他一切碘制品、加碘食品、补碘药品的批准证书、文号、注册、登记等行政文书的行政效力,并决定不再审批新的补碘保健食品。
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办发[1998]30号、卫办地发[1998]第182号、卫通[1997]第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对消除碘缺乏病采取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严格限制采取碘盐以外的其他群体性补碘措施,严禁向食盐加碘措施已经落实、碘盐达到合格标准、群体碘营养水平达到尿碘中位数标准值100微克/升的地区供应碘制品和加碘食品。严禁生产经营企业以任何方式向上述地区的学校、托幼机构、养(敬)老院等单位推销碘制品和加碘食品,组织群体性食(使)用。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保留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