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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灾后卫生机构恢复重建规划工作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加强灾后卫生机构恢复重建规划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灾后卫生机构恢复重建规划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规财发[1998]第65号

发布日期:1998-11-17

执行日期:1998-11-17

生效日期:1900-1-1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省、自治区卫生厅:

  为切实做好灾区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尽快恢复灾区卫生机构防病治病功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现就灾区卫生机构恢复重建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灾区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灾后防病治病工作的成败。各省、自治区要在做好防病治病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卫生机构恢复和重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纳入当地政府重建家园的整体规划,并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实事求是地做好灾情核定工作,要逐个机构摸清真实情况,杜绝虚报灾情现象的发生。

  二、当前和长远兼顾,突出重点

  卫生机构恢复重建工作应立足于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目标的实现,要确保重点,分清轻重缓急。在当前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卫生机构恢复和重建的重点是尽快恢复其工作能力,特别是恢复中心乡(镇)卫生院和防保机构的服务能力。

  灾后卫生机构重建不能搞简单重复,重建工作要有新思路,着眼新发展。要把当前救灾与长远建设结合起来,把服务设施的恢复建设与落实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结合起来,把恢复服务能力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特别要把医疗机构重建与深化医疗机构内部改革工作结合起来,注意减员增效。要重视乡镇卫生院软件建设,积极推广乡村一体化管理。

  三、合理布局,规模适宜

  卫生机构恢复和重建应当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提高现有卫生资源的配置效率。经鉴定可以维修使用的房屋不能推倒重建,能够一次建成永久性房屋的不搞临时简易房。原有规模偏大、效率不高的机构不能按原规模恢复,要有所控制。新建卫生机构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从新建城镇的规模、人口迁移情况和卫生服务需求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新建卫生机构的适宜规模。

  四、抓好工程建设与管理

  新建乡(镇)卫生院在选址、用地、总平面设计、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要求、装备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抓好设计、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三个重要环节,要充分考虑机构功能的发挥,设计要超前,施工质量要高,建设标准要量力而行。

  五、落实恢复重建资金

  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原则,落实卫生机构恢复重建资金,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8]118号)要求,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灾区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落实救灾防病必要的经费和基本的预防治疗、实验检测条件,救灾经费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救灾防病和卫生机构重建”的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要根据当地的灾情、疫情,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卫生机构的重建工作,今、明两年的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资金要有重点地向灾区倾斜。借鉴农村卫生“三项建设”的经验,恢复重建工作也要坚持配套的原则,在建设房屋、配置设备的同时,重灾区要将补充周转金和必要的药品等问题综合考虑。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