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位置: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上海律师>>文章推荐

关于上报救灾防病阶段性工作总结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上报救灾防病阶段性工作总结的通知

关于上报救灾防病阶段性工作总结的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疾控发[1998]第48号

发布日期:1998-10-28

执行日期:1998-10-28

生效日期:1900-1-1

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省(自治区)卫生厅:

  为及时总结前一阶段各地在救灾防病工作中取得的宝贵经验,更好地推动灾后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目标的实现,夺取救灾防病工作最后胜利,请你们对前一阶段救灾防病工作做一次全面、系统的工作总结,重点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各级党委、政府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救灾防病工作的具体领导和工作部署及成功经验。

  三、派往灾区第一线进行救灾防病工作的医疗队、防疫队的基本工作情况,包括医疗防疫队人数及工作量、投入的防病物资数量(要折合人民币数计算)。

  四、受灾地区的基本情况,包括受灾地区市、县、乡数,面积人口数、经济损失特别是卫生系统的损失情况等。

  五、全国及对口支援省市对救灾防病工作的援助情况,包括派往灾区的医疗防疫队伍的人数、工作量、援助防病经费和物资数量。对口支援省市的援助情况要单计。

  六、对灾后防疫工作的主要安排。

  请将救灾防病阶段性工作总结务必于11月15日前上报我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