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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转交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上海律师文化部关于转交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转交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文化部

文  号:文市发[1998]69号

发布日期:1998-9-26

执行日期:1999-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及《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司“三定”方案的通知》(文人发〔1998〕5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为《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工作转给各省文化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将《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工作转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文化部统一规范《许可证》名称、式样、规格、颜色。《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只有正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三、《许可证》文本(含正、副本)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字样,统一改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不再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徽章。

  四、开办各类文化经营活动,须在县(含)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五、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文化部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个人发给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文化娱乐、艺术品等其他各类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不同类别的文化经营活动,核发《许可证》时须在“经营范围”中注明。

  六、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

  七、文化部各直属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含部队系统)设立的从事各类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仍由文化部印制、发放《许可证》。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许可证》样本,发放前须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备案同意。

  特此通知

  附件一:各类许可证式样(略)

  附件二:推荐印制厂家

  浙江省苍南龙华工艺厂

  联系人:陈福华

  联系电话:0577-4203586,4203417(传真),01391062358

  (原印制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音像制品批发许可证》、

  《音像制品零售许可证》以及这次印制各类许可证式样的厂家)

  浙江省温州市京龙实业联合公司京龙塑料制品厂

  联系人:陈寿华 朱德夏

  联系电话:010-65246445,0577-8292138,01391086218

  (原印制《音像制品出租许可证》、《音像制品放映许可证》的厂家)

  浙江省苍南县大东塑仿制品公司

  联系人:杨志强

  联系电话:0577-4203280,4215699(传真),01391059027

  (原印制《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厂家)

  北京格奥达技贸有限公司

  联系人:白阳 陈丽

  联系电话:01391168750,010-68271188呼17538或17539

  (原印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