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位置: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上海律师>>文章推荐

关于对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决定书送达对象问题的批复

上海律师关于对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决定书送达对象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决定书送达对象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法监发[1998]第3号

发布日期:1998-9-18

执行日期:1998-9-18

生效日期:1900-1-1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决定书送达对象问题的紧急请示》(浙卫[1998]1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决定书》是卫生监督机构在对职业人群进行身体检查之后,查出有职业禁忌人员时向其所在单位发出的调离通知书,其送达对象为职业禁忌人员所在单位。

  此复。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