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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答复函

上海律师关于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答复函

关于《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答复函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法监发[1998]第2号

发布日期:1998-9-17

执行日期:1998-9-17

生效日期:1900-1-1

河北省卫生厅:

  冀卫防字[1998]第44号文收悉。现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解释如下:

  一、该条“相当出售金额”,即不论该批制品是否售出,都应当按销售价格进行计算。

  二、该条“危害严重”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危害严重:

  1.运输、储存预防用生物制品,不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冷链”运转要求的。

  2.预防用生物制品效价测定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3.擅自出售预防用生物制品,干扰卫生部门预防接种计划的。

  此复。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