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做好学校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做好学校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教育部、 卫生部
文 号:教体艺[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9-15
执行日期:1998-9-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教育、卫生厅(局),广东省高教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新学期开始,给全体学生创造一个优美、清洁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减少和控制肠道传染病及食物中毒、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和学校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此,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学校环境与饮食卫生管理,在学校开展一次大规模的爱国卫生运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1.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主要领导要过问学校卫生工作,分管领导要对该项工作加强领导和管理,业务部门要有专人分管,县(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要定期深入了解卫生工作情况,尤其要对学校饮食卫生、环境卫生等进行检查督促。
2.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组织师生员工进行环境卫生清扫,清理生活垃圾,做到校园内不留卫生死角;要搞好厕所环境卫生与消毒,消除蝇蛆的孳生条件,做到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要督促学生搞好宿舍的清洁卫生,创造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
3.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有学生食堂的住宿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的管理工作。
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物的采购关,不得采购变质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炊管人员加工食品时必须作到原料清洗干净,生、熟食品及成品、半成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消毒。销售人员出售的食品必须新鲜、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食堂必须保持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有害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卫生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做好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学校要严格坚持炊管人员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制度,未经体检的炊管人员(包括临时工)应立即停止从事炊管工作,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炊管工作。
要加强对学校课间加餐、营养午餐的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供课间加餐、营养午餐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严禁学校向无卫生许可证的个人和单位订购课间餐、营养午餐食品。
校园内出售食品、饮料的小卖部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申办卫生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严禁出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各类食品。
4.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饮用水卫生管理作为预防肠道传染病的重要环节予以高度重视。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开水或利用净水设施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饮用水(实在有困难的学校应要求学生自带开水)。在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饮用水的同时,应要求学生自带饮水用具。学校不得以销售、代卖各种饮料、冷饮的做法替代应该为学生提供的饮用水。
5.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主动争取和配合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周围饮食摊点的管理工作,坚决制止无照、无证商贩在校内、校门附近设点摆摊出售食品。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制止学生在校园附近购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6.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健康教育的各项要求,小学、初中学校要落实健康教育课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要安排健康教育课或讲座时间,并充分利用班会、队会、讲座、板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以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为主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防止病从口入。
7.各级各类学校一旦发生肠道传染病流行及食物中毒等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并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采取措施救治与隔离病人,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重大事件或疫情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
8.对不按以上要求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导致学校肠道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频繁发生或致使疫情蔓延的学校,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对于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学校卫生管理或卫生监督职责,造成上述后果的,要追究该地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责任。
教育部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