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药品价格整改有关文件意见的函
关于对药品价格整改有关文件意见的函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规财发[1998]第6号
发布日期:1998-9-8
执行日期:1998-9-8
生效日期:1900-1-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我部曾多次向你委报送过对药品价格整改问题的意见,现仅就你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1998年9月3日讨论稿)》及《关于药品价格折扣的暂行规定(1998年9月3日修改稿))》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原则同意《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1998年9月3日讨论稿)》的各项基本内容,但建议在该文件第五条中,对“通过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问题做些明确要求。
据我们了解,药价改革实施近两年了,新的作价办法之所以在很多地区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其中一条重要原因,是国家的关于药改中相应的医疗服务收费调整政策没有在这些地区得到落实。这样一来,不仅影响了这些地区的药品价格改革工作,也给全国的药价整改检查指导工作造成了困难。
因此,在这个《通知》中必须强调,各地务必全面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药品价格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解决好医疗服务收费相应调整问题;尽快解决好这个问题,是省级物价部门的责任;国家在今后检查药价改革工作时,要同时检查配套政策落实情况(具体修改意见见原稿)。
二、对于《关于药品价格折扣的暂行规定(1998年9月3日修改稿)》的修改意见如下:
1.药品经销中给予对方折扣(亦称让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促销手段。既然是促销手段,责任方应在销售企业,正是要促销,才给予对方折扣。因此,我们始终认为,整顿药品市场秩序,规范折扣,应从源头抓起,以规范销售方的行为为主体。但这个文件仍然把治理的主要对象瞄准购货方,如第十一条的违纪处罚,每一条对购货方都是“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而对销售方,则仅仅是“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一软一硬,非常明白。当然,我们并不反对对购货方违纪行为的处罚,仅仅是认为处罚应该适当、合理。为此,我们建议修改文件中的处罚规定,加重对主要责任方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至少也要“同等对待”。
2.我们认为,该文件第六条和第七条,主要是对销售方行为规范的条文。因此,在第十一条的第3、第4两款的罚则中,对于销售方违反这两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不应向购货方施以处罚甚至是更加严厉的处罚。
上述意见,供你们在修改下发文件时参考。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