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毕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毕业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文 号:浙教基[1998]350号
发布日期:1998-9-2
执行日期:1998-9-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省各直属厂矿教育处:
为适应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和高考科目设置改革的需要,我委在浙教普[1997]5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证书会考制度的几点意见》中已对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标准作了统一,但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为此,现就我省普通高中毕业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包括社会实践);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经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包括补考),政治、生物、地理三科合格,且其它笔试考核科目和实验操作考查科目中不合格科目均不超过一门。
此标准分流教育试验学校自1994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非分流教育试验学校自199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入学的新生仍按我委1991年颁发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请及时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所属各普通高中和学生。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