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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有关问题的答复

上海律师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有关问题的答复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卫生部法监司

发布日期:2000-6-26

执行日期:2000-6-26

生效日期:1900-1-1

西省卫生厅: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我国对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实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制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为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对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纳入了新《刑法》调整范围,规定了明确的刑事处罚。因此,对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