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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门所属卫生机构管理体制的意见的函

上海律师关于调整部门所属卫生机构管理体制的意见的函

关于调整部门所属卫生机构管理体制的意见的函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人发[1998]第25号

发布日期:1998-8-25

执行日期:1998-8-2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你办提出的关于调整部门所属的卫生机构管理体制的要求,我们对原煤炭部、冶金部、化工部、机械部、电力部、纺织总会、建材局等7个部门所属的2所医院和28所疗养院管理体制的调整进行了研究。根据中办发(1996)1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现提出实施意见,供研究参考。

  一、改革隶属关系。按照区域覆盖、就近服务的原则和实行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将部门所属的卫生机构由部门管理转为地方管理。由地方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对卫生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二、改革服务内容。地方政府对转交的卫生机构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服务内容的改革,对其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可进行调整,但职业病疗养院所承担的职业病康复任务要重点保留。

  三、改革运行机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遵循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逐步建立起富有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实行政事分开,打破条块分割,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职业病疗养院要面向全国和全行业,在完成职业病康复疗养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

  四、改革产权制度。转交地方的卫生机构,在改革管理体制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可以考虑实行国有民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承包租赁、拍卖等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也可实行与企业共建等办法。

  五、改革经费支付形式。对卫生事业经费由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部按照1998年预算数作为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中央财政逐年减拨。自收自支单位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管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具体实施办法请你办牵头,会同我部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与有关国家局共同研究确定。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