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中央国家储备药品的紧急通知
关于使用中央国家储备药品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
文 号:卫机发[98]23号
发布日期:1998-8-20
执行日期:1998-8-20
生效日期:1900-1-1
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救灾防病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8]118号)的有关精神,现将申请调拨、使用中央国家储备药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灾区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和消毒、杀虫、灭鼠药品以及器械,首先从地方的储备中解决。如有必要,可以申请从中央国家储备中调剂调拨。
二、各地申请调拨中央国家储备药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情、疫情需要提出意见,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紧急情况下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字)报送卫生部,由卫生部协调国务院有关部委安排调运或组织生产。
三、使用中央国家储备药品的费用采取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具体结算事宜待灾后由中央国家药品储备主管部门与灾区省级政府办理。
四、接此通知后,受灾省、自治区需动用中央国家药品储备的,即可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所需药品的品种、数量清单。
特此通知。
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