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防病经费及国内外捐赠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防病经费及国内外捐赠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规财发[1998]第1号
发布日期:1998-8-19
执行日期:1998-8-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今年入夏以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等省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为了保证灾区救灾防病工作的开展,国务院以国办发[1998]118号文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救灾防病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落实防病措施,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为了进一步落实灾区救灾防病经费,并加强救灾防病和国内外捐赠资金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救灾防病经费
自1991年以来,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已对救灾防病经费做过多次明确。除各级政府在预算中安排专项救灾防病经费以外,1991年国务院明确“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将救灾防病经费掌握在救灾经费和国内外捐赠款的10%以内”。1996年,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以卫计发[1996]第189号下发的《关于落实救灾治病防病经费的通知》明确规定:“从今年起,重灾省(区)要视灾情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新灾救济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和数额用于灾民的治病防病。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地方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研究,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今年8月13日,国务院《紧急通知》再次明确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灾区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落实救灾防病必要的经费和基本的预防治疗、实验检测条件,救灾经费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救灾防病和卫生机构重建”。各地要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根据当地的灾情、疫情,尽快按规定的程序认真落实救灾防病经费提取比例和资金,保证灾区的治病防病工作。
二、严格救灾防病经费及国内外损赠款使用范围
救灾防病经费及国内外捐赠款(有明确指定用途除外),必须全部用于购置灾区扑灭疫情和改善防病环境所需药品、疫苗、灾区医疗急救药品、用品和防病治病最急需的基本器械、物资。
三、加强救灾防病经费和国内外捐赠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法规,切实加强救灾防病及国内外捐赠经费的财务管理,救灾防病经费按规定使用范围安排,并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加强对救灾防病捐赠款的管理
1.各受援地区和捐赠接受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捐赠接受工作。在收到捐赠款后,一定要立即出具收据,回函致谢。
2.要加强对捐赠款的财务管理。对于接收的捐赠,要专户记载专款专用,登记造册,做好账务处理。
3.各地区接收救灾防病捐赠的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内外捐赠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使用范围和分配、使用程序,合理安排支出。并将使用情况,包括发票、收据等凭证及使用结果,及时寄送和通报捐赠单位。各省、自治区卫生厅(局)要定期将救灾防病经费和捐赠的接收、使用情况报送国家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等宣传媒介公布于众,以增加透明度。
(三)要加强对救灾防病专项资金和捐赠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防病经费和捐赠管理的各个环节,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贪污、盗窃、挪用、截留、调换捐赠款物的,必须依法严惩不贷。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对救灾经费和捐赠的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对各方面防病工作需要,要统筹考虑。部门间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