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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

上海律师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

卫生部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1998-7-27

执行日期:1998-7-27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定编定岗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8号)的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机关公务员分流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人员分流安排的主要途径(一)加强基层班子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充实到部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工作。

  (二)分流到京内部属单位1.召开京内部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事处长参加的机关人员分流工作协调会议,部署机关人员分流工作,分配分流指标。

  2.召开供需见面会,进行双向选择举行部机关司局级以下人员分流供需见面会,供需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经过协商条件成熟的可签署分流协议。对于在供需见面会上未能落实单位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由人事司协调有关单位作出安排。

  (三)参加学习和培训对要求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统一报人事部、教育部审批。对人事部、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按统一要求办理;对医学卫生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在人事部、教育部的统一计划内,由我部负责组织有条件的部属院校举办;对根据个人特长、爱好选择的其他学习和培训,需纳入人事部、教育部的统一计划,由个人自行联系。

  (四)提前退休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到2000年底前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的分流人员,如本人提出提前退休要求,可先参加部机关自行组织的培训,到达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人员分流安排的政策(一)分流到京内直属单位的人员,在分房待遇上,其在卫生部工作期间的部龄与新单位的院(校、所、办)龄连续计算。

  (二)根据个人特长、爱好自行联系的培训,培训费用与国家统一组织的培训费用相当,结业后部机关不负责推荐联系工作。

  (三)分流期间经批准提前退休人员,在核发退休费时可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

  以上有关政策只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期间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