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地震局
文 号:苏价费[1998]368号
发布日期:1998-6-25
执行日期:1998-6-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物价局、地震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399号)精神,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特制定《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保障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地震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地震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号文的精神,特制定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按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地震烈度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断层活动性评价、震害预测等。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要求分四级。一级工作适用于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二级工作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的大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以及覆盖区域较大的重要生命线工程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将导致严重后果;三级工作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除一、二级以外的大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将导致严重后果;四级工作适用于一、二、三级工作以外的工程。
五、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颁布发的许可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个人,必须持有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附后),体现有偿、合理收费的原则。
七、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前期费用中安排。由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提出工程应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委托方(甲方)与评价单位(乙方)再按本标准协商确定收费额度。
八、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地震、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凡只收费不提供技术服务,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和标准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