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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少年管教所政务公开的通告

上海律师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少年管教所政务公开的通告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少年管教所政务公开的通告

发文单位: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8-6-10

执行日期:1998-6-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单位:

  为了保证监狱执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维护依法治监、从严治警的执法形象,规范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增强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独》、《刑法》、《刑事诉讼按》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各监狱、少年管教所政务公开的内容通告如下:

  一、刑罚执行

  (一)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1.监狱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法定权利,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擅自扣压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罪犯写给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上级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对人民法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监狱人民警察在收到罪犯的申诉材料后,必须在一周内予以转送。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到达后,监狱应在一周内通知罪犯。

  3.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必须在一周内转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关单位。内容涉及监狱人民警察的控告、检举材料。未经罪犯本人同意,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查看。

  (二)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条件的,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白己婴儿的妇女,可以获准暂予监外执行。

  2.罪犯因病需要保外就医,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鉴定,并经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末满,但疾病已经痊愈或在狱外表现不好,或其他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公安机关可以通知监狱予以收监执行。需要继续治疗的,由监狱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情证明,经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保外就医时间,并由监狱在一周内将批准延长保外就医的时间通知罪犯住地的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刑期届满时, 由监狱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4.具保人(含罪犯家属)有督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遵纪守法、服从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接受群众教育帮助的责任。对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擅离住所,拒绝公安机关管理监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保人应主动向监狱和住地公安机关反映举报。包庇、放纵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追究具保人的法律责任。

  5.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尚未减刑、尚未丧失社会危害性以及在监狱服刑期间以自伤自残手段抗拒改造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家庭经济和监护条件不具备的,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三)减刑、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由监狱提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提请予以假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在服刑满二年后,可以由监狱报经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又服刑满十年以上,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提请予以假释。

  3.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由监狱报经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提请高级人民按院裁定减刑。

  4.提请减刑、假释,以监狱对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的结果为依据,由分监区(中队)干警集体讨论提出建议,向监区(大队)、监狱逐级申报获准,并由监狱整理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制作案卷和减刑、假释意见书后,报送负责审理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

  5.监狱对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应按期办理假释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罪犯家属有督促被假释人员在法定考验期限内遵纪守法、遵守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义务。

  在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日常管理

  (一)通信

  1.罪犯在服刑期间允许与其亲属或他人通信,一般每月一至两次。

  2.罪犯往来信件,一律由监狱人民警察在三天的时限内完成检查登记,发现有串通隐瞒案情、不利于监管安全或违反监狱规定等有碍罪犯服刑改造内容的,监狱可以退回、扣发和查究。

  (二)会见

  1.罪犯每月可会见亲属、监护人一次,每次会见以三人为限,时问不超过半小时。对表现较好或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以增加会见次数,或适当延长会见时间。

  2.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罪犯,必须携带监狱的会见通知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境外亲属会见罪犯事先经监狱局批准,并随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3.会见时罪犯收受的物品和现金,须经监狱人民警察检查、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人民警察可以中止或不准会见:

  (1)串通案情、私传物品、现金,企图逃避检查的;

  (2)使用隐语、外语不听劝阻的;

  (3)违反有关规定,泄露国家机密的;

  (4)身份不明或伪造证件的;

  (5)正在接受审查或处以禁闭以上处罚的罪犯。

  (三)探亲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期满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准其回本市的直系亲属家庭探亲,假期以服刑期间的司法行政奖励为标准,实行区别对待,最高不得超过七天。

  2.外省籍罪犯的离监探亲规定另定。

  (四)劳动

  1.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

  2.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按司法部有关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每天劳动八小时,每周劳动六天,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法定节日和休息日罪犯有休息的权利。

  3.参加劳动的罪犯,按照社会上同工种发放劳防用品。

  (五)教育

  1.监狱在罪犯中实施以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为主的思想教育,普及初中以下文化教育,组织各类实用职业技术培训,鼓励罪犯自学高中以上文化课程,每年统一组织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根据市教育、劳动部门的规定,对参加文化补习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的罪犯,监狱可酌情适当收费,主要用于聘请教师、购置课本教材、支付考务与各类结业、毕业证书等成本费。

  3.监狱欢迎社会各界直接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欢迎罪犯亲属对罪犯的规劝帮教。

  (六)财物保管

  1.监狱保障罪犯的个人合法财产。入监时所携贵重物品由监狱代为保管,监狱出具保管凭证;刑满释放时,凭证发还本人。罪犯的现金由监狱在收到后一周内统一人帐并存入银行,帐单与现金持有人见面并签字,需要时可以用于购物。

  2.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监狱负责将其遗留财物发还死者家属。

  3.凡对监狱安全造成危险或不利于教育改造的物品均属违禁品,罪犯不得持有。违禁品一般均退回罪犯亲属;无法退回的,由监狱定期集中处置。罪犯私自隐匿违禁品,一经发现均予没收。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分。

  三、生活卫生管理

  (一)生活

  l、监狱执行由国家按实物量计算的罪犯生活标准,保证罪犯吃熟、吃饱、吃得卫生,并照顾少数民族的特殊生活习惯。

  2、罪犯的囚衣、囚被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统一制作配发,部分内衣允许罪犯自备或购置。

  (二)医疗

  l,监狱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为罪犯免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有病及时治疗。但属于罪犯自伤自残的救治医疗费用一律由罪犯自理。

  2.罪犯不得自己持有和保管药品。因病确需外购药品,须经监狱医务、管教部门同意,并统一集中保管,按医嘱的时间、用量发给罪犯服用。

  四、保障与监督

  (一)各监狱分监区(中队)设置监狱长信箱,由监狱长及其指派的专人开启。

  (二)监督举报电话: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6512l890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监察室  65463929

  本通知张贴于监狱、少年管教所家属候见厅。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