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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桐柏银矿选厂车间排放口的复函

上海律师关于界定桐柏银矿选厂车间排放口的复函

关于界定桐柏银矿选厂车间排放口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文  号:环办函[1998]109号

发布日期:1998-6-10

执行日期:1998-6-1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请求合理界定桐柏银矿选厂车间排放口等有关问题的请示》(中色企字[1998]0169号)及河南省环保局《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科[1998]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采矿行业选矿生产工艺特点,尾矿库可视为选矿废水的车间处理设施,对选矿废水中含有的第一类污染物进行监测时,采样点设在尾矿库的出水口。

  桐柏银矿选厂废水超标排污费应以尾矿库出水口采样获得的数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