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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律师卫生部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监发[1998]第24号

发布日期:1998-6-9

执行日期:1998-6-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逐步开展了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卫监发(1997)第2号文“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文)精神,现将近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中一些具体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凡已获得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内容制作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和宣传材料。

  二、我部2号文规定的“自1998年7月1日起,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延期至1999年1月1日。

  三、凡报卫生部审批的系列产品,不同型号的产品均应分别检测、申报、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产品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大型水质处理器的审批程序

  (一)国产大型水质处理器评审程序

  1.初审程序按照卫生部2号文附件《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第六条(一)的规定执行。

  2.复审程序:卫生部复审阶段所需的检验项目,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需要由卫生部指派专家组对现场卫生状况、设备和检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3.初审和复审材料报卫生部审批。

  (二)进口大型或成套水质处理装置评审程序

  申请单位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由卫生部指派专家组对其进行审查(审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提出审查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上述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运的水质处理装置。

  五、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卫生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请你们于1998年8月1日前将已经批准产品的备案表报我部卫生监督司。

  附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及

  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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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及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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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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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产品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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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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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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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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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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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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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产品名称及型号、产品类别应与批件一致。

  2.此表应于产品批准后1个月以内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3.请附产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