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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属技工学校教学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印发广州市属技工学校教学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属技工学校教学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劳动局

文  号:穗劳技字[1998]14号

发布日期:1998-6-3

执行日期:1998-6-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各技工学校:

  现将《广州市属技工学校教学督导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属技工学校教学督导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州市属技工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加强对广州市属技工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教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促进技工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广州市属技工学校教学督导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市技工学校的教学督导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派员及广州技校教研会的专家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的工作。

  各技工学校设立本校的教学质量督导员,负责本校的教学质量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员由各校提名,报教学督导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校任命。

  第三条 教学督导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市属技工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对各技校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教学管理的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指导各校教学质量督导人员开展教学质量督导工作;

  (四)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

  (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对技校的评估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技校以下工作:

  (一)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

  (三)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各科教学大纲、教材的使用和执行情况;

  (四)教学设备、设施、实习工场(厂)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五)教学配备、教师学历达标、业务进修、档案管理、工作量安排等情况;

  (六)教师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的完成情况;

  (七)教研活动开展情况和教研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八)毕业生“双证”考核达标情况;

  (九)图书馆、阅览室的建设情况。

  第五条 教学督导人员应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二)熟悉党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长期从事技工教育工作,熟悉技工教育教学业务;

  (四)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督导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被督导技校进行现场调查;

  (二)列席被督导技校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被督导技校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并汇报工作;

  (四)向被督导技校及其主管部门反馈督导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各技工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每学年终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教学督导领导小组汇报本校的教学督导情况;教学督导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校进行抽查。

  第八条 教学督导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各校的教学情况进行教学督导等级评定,教学督导等级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 教学督导等级评定不合格的学校,由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复检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先进评比和当年的招生资格。

  第十条 教学督导人员应对被督导技校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被督导技校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整改,并将情况书面报教学督导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被督导技校及有关人员阻挠督导、弄虚作假、拒不执行督导意见或打击报复督导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教学督导领导小组可以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督导人员利用职权谋私或滥用职权的,由教学督导领导小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督导员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领导小组应将技校教学督导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