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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鲁工商个字[2000]144号

发布日期:2000-6-15

执行日期:2000-6-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文件),对有关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作出了一些具体的政策性规定。根据文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做好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社会工程,是保证素质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方面,全社都应予以关心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管理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关心、支持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而且要作为认真履行职责,推进职能到位的重要方面,真正做到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上列入日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把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好、管理好。

  二、集中力量组织对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各地要于7月底前,对现有的娱乐场所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审查其设立条件是否达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中办发[2000]13号文“校园周围200米以内不得开办电子游艺厅”的规定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文化、公安等部门许可证和特行证以及安全、消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并限期补齐有关证件,到期不能补齐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校园周围200米以内开办的电子游艺厅,应责令其于7月31日前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把娱乐场所登记注册关。今后,要从严掌握对娱乐场所的设立审批,严格执行前置审批制度。凡申请开办娱乐场所的,必须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提交文化、公安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特行证,凡不能提交有关证件以及违反中办发[2000]13号文件规定在校园周围200米内开办电子游艺厅的,一律不予登记。

  四、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各类非法文化娱乐场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充实管理人员,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所有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在2000年6月30日以前,所有歌舞娱乐场所和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其入口的显著位置悬挂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牌。到期不设立的,责令停业整顿。要积极配合文化、公安等部门及时查处娱乐场所经营中出现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对设置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和非法定节假日允许未成年人人内的电子游戏厅,要坚决取缔。

  五、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的法规培训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其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六、省局将组织力量于8月份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