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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律师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4-30

执行日期:1998-4-30

生效日期:1900-1-1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定点屠宰场(点)外私宰上市的,予以取缔,并处以货值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删去第六条中“(经、商)、委、商业”,第十三条中“(经、商)”,第十四条中“商业所属部门”等称谓。

  3.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