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4-30
执行日期:1998-4-30
生效日期:1900-1-1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派出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即交付使用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