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价整改若干意见的函
关于药价整改若干意见的函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计发[1998]80号
发布日期:1998-4-30
执行日期:1998-4-30
生效日期:1900-1-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根据4月28日协调会精神,我们在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基础上,对国家计委报送国务院的药品价格整改工作汇报提出的下一步政策问题,再次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我们认为,目前进行的药品价格改革,对传统药价管理模式有了一定的改进,但仍不能完全解决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方面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同时,我们认为,针对前一阶段价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有关政策的调整是必要的。我们将继续配合你们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此外,我们建议,应在继续推进当前改革的同时,组织力量,进一步研究药品产、供、销体制和相应的价格政策的改革方案,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二、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关于药品销售折扣的意见,将折扣率统一控制在5%以内,超过此范围的作为违纪处理。规范折扣后医疗机构减少的收入,区分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增设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适当扩大药品批零差率予以补偿。
三、关于适当扩大药品批零差率的问题,我们同意县及县以下农村医疗机构实行这个办法,同时建议扩大的幅度由原定的8%,提高到10%。这样,通过5%的折扣和25%的批零差率,可以大体使农村医疗机构的原有补偿水平不下降。对城市医院,从今后改革方向考虑,其药品批零差率不宜再扩大。我们意见,实行药品价改后,城市医院减少的收入,主要通过增设医疗劳务技术收费项目、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渠道解决。
四、建议国家计委做好各级物价部门内部协调工作,全面落实药品价格改革及配套的政策。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和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措施,要同时出台同时实施。已经先行出台药品价格改革方案的地方,相应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的措施要尽快予以落实。同时应向地方物价部门明确,配合药品价改进行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在正常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基础上进行的,不应也不能因此影响医疗服务价格的正常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范围,主要是门诊、住院、诊疗、手术、常规检查治疗等技术劳务性服务收费。今后对药品价格改革进行检查时,要同时加强对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我们认为这样做,才可以充分调动地方卫生系统参与药品价格改革工作的积极性。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