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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压送变电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的复函

上海律师关于高压送变电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的复函

关于高压送变电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文  号:环办函[1998]12号

发布日期:1998-4-29

执行日期:1998-4-29

生效日期:1900-1-1

湖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高压送变电电磁辖射污染纠纷有关问题的请示》(湘环办函[1998]1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建议采用工频电磁辐射仪器,对该线路附近的电磁场强度分布情况进行测量,取得电磁场强度具体数据。

  2.测量仪器必须进行严格标定和刻度。

  3.测量数值与电磁辐射本底水平、国际有关标准进行比照,以判断该线路的电磁辐射污染程度。

  4.根据测量结果可召集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综合考虑,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