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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

上海律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  号:卫医发[1998]第10号

发布日期:1998-4-15

执行日期:1998-4-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因此,经研究,决定启用新设计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现就标志的说明、使用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标志释义

  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为带有白边的四颗红心围绕着白十字(标志图样见附件)。四颗红心分别代表卫生人员对病人、对服务对象的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总体图形在医疗机构表示以病人为中心,在其他卫生机构表示以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为中心。

  二、标志性质

  此标志有标识性和使用性两种性质。

  标识性是指此标志为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特定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使用性是指可将其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部分用品、设备上。

  三、标志使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军队医疗机构平时为社会医疗服务可使用此标志。执行军事任务和战场救护时继续使用武装力量医疗机构专用的红十字标志。

  医疗卫生机构部分用品(含救护车、标牌、灯光、被服、医用家俱等等)。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将含有此标志的指示性路标置于其所在路口。

  四、标志使用要求

  使用本标志时,不得在标志上增删任何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此标志时,应将其置于本单位显著位置,并能从不同方向、尽可能远的位置得以辨认。

  急救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急诊科(室)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低时,应以灯光或其他发光物显示此标志。

  卫生部医政司归口负责此标志的使用管理工作。生产制造及销售此标志必须规范。生产制造及销售此标志的企业或生产单位,生产前必须由卫生部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指定单位监制。

  五、此标志自发布之日起开始使用

  附件:绘制说明、效果图(略)

  绘制说明

  1.方法:数值画法

  2.相对尺寸单位:“A、B”

  3.绘制程序:

  (1)图为正方形

  (2)0为中心

  (3)小圆弧直径为1A

  (4)大圆弧直径为2A

  (5)E线间距为1/5A

  (6)a-a1等份10A

  (7)a-b等份10B

  (8)c-c1为2B

  (9)c1-c2为2B

  4.标识应用标准:

  颜色:金光红色(Y100;M100)

  “十”字为白色,由5个等比正方形组成周边为1/5A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