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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挥发酚是否属于有毒物质问题的复函

上海律师关于挥发酚是否属于有毒物质问题的复函

关于挥发酚是否属于有毒物质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文  号:环办[1998]5号

发布日期:1998-4-9

执行日期:1998-4-9

生效日期:1900-1-1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

  你局1998年3月17日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问题的鉴定聘请书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某种污染物是否属于《刑法》第338条所指的“废物”或者“有毒物质”,属于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应由国家司法机关解释。

  据此,你局要求我员鉴定的污染物是否属于《刑法》第338条所指的“废物”或者“有毒物质”,应由司法机关解释和认定。

  二、据你局提供的“山西省运城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水质监测结果表”,山西省运城地区环境监测站在被检测水体中已经检测出COD、BOD5等污染指标和挥发酚等污染物。据有关文献,挥发酚属于具有挥发性的酚类物质。

  现将有关酚类物质的理化性质和毒性特征的文献资料,提供你局参考(见附件)。

  特此函复

  附:酚类物质的量化性质和毒性特征的文献资料(摘录)

  一、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北京。上海,1983年12月)

  “酚污染对健康的影响”词条解释如下:“酚及其化合物是一种有中等毒性的物质。”“高浓度的酚类及其化合物进入人体,会引起急性中毒,甚至造成昏迷和死亡。”(第98—99页)

  二、中国大百科全书。化学卷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北京。上海,1989年2月)

  “酚”词条解释如下:“苯酚和萘酚类皆有腐蚀性和毒性。”(第274页)

  三、化学物的毒性及其环境保护参数手册

  (人民卫生出版社)

  第六章《酚》解释如下:对“酚”的毒性解释为:“属高毒类。细胞原浆毒物,对各种细胞有直接损害,对皮肤粘膜有强烈腐蚀作用,乳剂比水溶液更易经皮肤及粘膜吸收。”

  注:此文是应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来函要求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