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检验实验室认证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药品检验实验室认证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药发[1998]第22号
发布日期:1998-3-6
执行日期:1998-3-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卫药发(1995)第46号]的精神,结合1996年我部对全国省级药品检验所、计划单列市药品检验所、总后药品检验所的认证情况,1997年12月由我部组织人员对福建、陕西、武汉三省、市药品检验所进行了重新认证,对广东、山西省药品检验所进行了复查。现将认证、复查结果通知如下:
福建、广东、陕西、山西省及武汉市药品检验所为认证合格单位。以上有进口药品检验职能的药品检验所,自文到之日起恢复其进口药品检验职能。
特此通知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