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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失效

上海律师中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失效

中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中府[2000]43号

发布日期:2000-6-9

执行日期:2000-6-9

生效日期:2002-2-9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六月九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加强本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日游”是指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组织旅游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点)进行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集中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局是“一日游”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会同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对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经营“一日游”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资格;

  (二)有旅游运输经营资格的、符合观光游览要求的旅游营运车辆;

  (三)有熟悉本市旅游业务知识的合资格的导游人员(持有导游资格证书或本市导游员上岗证书)和具备相应车型二年以上正式驾驶证的驾驶员。

  第六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申请书;

  (二)“一日游”业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规范;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四)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旅游车辆《营运证》;

  (五)导游人员的导游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第七条 市旅游局应自收齐申请经营所需材料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经批复同意的,方可经营“一日游”。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除符合国家、省有关旅游营运车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容整洁、性能良好、证照齐全;

  (二)在显著位置张贴“游客须知”;

  (三)在车内张贴“一日游”路线及价目表;

  (四)在车内张贴各主要游览景点的收费标准;

  (五)在车上备有主要景点的简介资料;

  (六)在车内张贴本市及经营单位的旅游投诉电话号码。

  第九条 对从事“一日游”的旅游车辆实行专用证管理制度。经审查合格的营运车辆,发给《中山市“一日游”车辆专用证》,一车一证。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的导游、驾驶员应具有良好的服务素质,定期参加市旅游和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掌握“一日游”所必要的技能及服务技巧,熟悉本市的旅游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民俗文化、旅游景点特色和其它相关的知识。

  第十一条 “一日游”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的规定;

  (二)遵守工商、物价、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三)仅限于在本市各景区(点)游览观光;

  (四)使用税务部门认可的票据;

  (五)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六)驾驶员和导游员均应佩戴上岗证,着装整齐,导游员沿途讲解。

  第十二条 禁止“一日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一日游”的经营权及有关证照转让、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提价或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三)擅自变更行车线路和发车地点,减少旅游参观点;

  (四)雇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员和导游员从事“一日游”工作;

  (五)违反游客意愿强行拉客,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强行增加收费的参观点和购物点;

  (六)以任何方式收受、索取回扣或报酬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的投诉,市旅游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