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文 号:浙教办[1998]80号
发布日期:1998-2-25
执行日期:1998-2-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需要,更好地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维护教育主体、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我省教育法制工作,强化教育执法与监督提出若干意见: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教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的十五大提出,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和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逐步建立,依法行政已具备良好的运作环境,而《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既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教育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目标。近年来,我省教育法制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一些地方教育法制意识淡薄,工作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负责教育法制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没有落实,对教育执法情况没有建立必要的检查和监督制度,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事件没有查处,教育主体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全省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形势是不相称的,也制约着我省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增强依法治教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教育法制工作的领导,把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作为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手段,以此来保障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推动教育的全面改革与发展。
各单位都要确定一名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认真抓好机构建设、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
2.建立和明确负责教育法制工作的机构,配备法制工作人员,加强教育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各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都要建立教育法制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条件尚不成熟的市、县(区),应明确由综合部门承担法制工作,并配备专、兼职法制干部;普通高等学校应明确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专职法制工作干部;中小学及其他学校也应有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各单位都应选配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和教育工作,能力强、作风正的人员从事教育法制工作,省、市(地)对这些人员应分期分批地进
行业务培训;各地和学校要创造条件,安排其进行学习、培训和考察;要建立执法人员和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岗位责任规范,加强考核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全面准确。
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系统教育专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和人员培训;依法修改、认定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和废止本部门制定的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和归口管理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与执法监督;依法牵头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和综合性的教育违法案件;审核各业务职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会同有关部门受理本系统法人、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承担对本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请求的受案和处理工作。学校负责教育法制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参照上述内容做好工作。
3.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重点、热点和教育执法中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教育执法中的难点,各单位要加强调研,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工作对策,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教育行政和执法水平。
当前,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抓紧做好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对与《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要尽快修改、废止。
4.建立和健全教育行政处罚制度,明确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完备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则。对《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权限,认真负责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并根据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制度。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5.切实开展教育执法监督检查,认真查办违法案件。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人大开展教育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法规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职能;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争取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解决教育纠纷,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支持。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扩大教育执法活动的影响。要建立重大教育违法案件的报告制度,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的各业务职能机构,负有按照职责权限履行教育行政执法的职责,要依法查办教育违法案件。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发现有教育违法行为的,有权建议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监察、审计机构应在其职责权限内,查办有关的教育内部的违法案件。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