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 号:国中医药教[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2-17
执行日期:1998-2-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中医药事业“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设想》提出的有关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我局制定了《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于3月底前报我局科技教育司,经审核备案后即可执行。
各地的实施细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落实本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二)落实本项目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包括教学管理、考试考核、评价监督、档案管理等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办法。
(三)学员的遴选、学员与本单位及学员所在单位与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协议的主要内容、要求等。
(四)名额分配办法、培训方式、省内基地确定的原则等。
(五)本省的配套政策。
(六)本省的配套资金。
(七)其他适合于本省情况的实施办法。
二、第一期跨省培训人员的计划,如自行联系有困难,可按所附《省外培训单位与计划表》(附件4)要求,于4月底前分别报我局医政司和科技教育司。由我局医政司审定后,予以协调安排。
三、开始执行本地实施细则后,须将执行情况和培训人员汇总表及《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申报表》(附件5)按要求报我局科技教育司备案。 附:1.《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2.全国中医专科(专病)、急症医疗中心名录(略)
3.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地、市以上)名录(略)
4.省外培训单位与计划表(略)
5.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人员汇总表(表一)(略)
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申报表(表二)(略)
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村中医工作,实施《中医药事业“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设想》中提出的培养100名能立于中医药科技前沿的中医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1000名在自身学科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专家;3000名县级中医医院的中医临床专科(专病)业务技术骨干的“中医药人才培养113计划”,结合培养“在各自学科领域里处于先进水平的民族医药临床和技术骨干”的民族医药工作“316”计划,现就县级中医医院(包括民族医院,下同)3000名中医(含民族医,下同)临床专科(专病)业务技术骨干培训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培训目的
在全国范围培训3000名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使受训人员根据本单位业务建设为需要,在专业理论知识,特别是专科(专病)治疗水平方面有显著提高,从而提高县级中医医院医疗质量和学术水平,促进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培训对象
县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业务骨干。
三、遴选条件
培训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且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在某一中医专科(专病)诊治上有一定基础和培养前途者。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好学,有强烈的事业心、敬业精神和责任感。
四、培训目标
(一)能熟练运用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诊疗技术,解决本专科急、危、重症和部分疑难病种,疗效显著。
(二)对本地区某一中医专科(专病)的诊治具有专长,成为学术带头人,促进本院发挥中医药特色并形成优势,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三)了解本专科(专病)现阶段学术发展的最新动态,掌握新理论、新思路、新技术、新疗法,能运用于临床实践,并能熟练使用相关的诊疗设备。
(四)掌握中医经典著作精髓及理论体系,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在本地区承担本专科(专病)的专题讲座和指导、培训下级医师。
五、培训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在省内、外集中培训和分散带教等方式组织培训。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纳入国家和地方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网点)建设规划,培训内容列入国家或省级继续教育项目。受训人员按《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取得相应学分。
六、培训期限
人均累计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特殊专科(专病)或专项技术培训例外〕。
七、培训单位
(一)全国中医专科(专病)、急症医疗中心。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地市级以上全国示范中医医院。
(三)省级以上有关中医药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附属医院。
(四)与培训专科(专病)项目有关的其他地市级以上各类医疗机构。
八、组织管理
(一)行政管理
1.本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和医政司牵头,科教司会同医政司提出总体方案,科教司负责项目全过程的教学管理,科教司与医政司共同对教学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基地等提出意见,并与人事劳动与政策法规司、计划财务司共同对整个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计划财务司负责协调项目经费的落实和检查。
2.本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两级分工负责。以省级管理为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教学管理
1.被选定的培训单位,要组织制定培训大纲,确定教材(教学参考书或资料)、培训方式等具体培训方案,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
2.培训单位与受训人员单位需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及教、学双方工作数量、质量等具体目标要求。在个人培训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时间学习经典著作,以进一步提高受训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培训单位应指定专职教师带教,为学员提供足够的进修实习病床,并应定期开展专题讲座。培训期间和培训结束时,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培养目标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和要求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按规定取得证书与相应学分。
3.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时组织培训工作的中期评估,对培训工作做出评价,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对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承担任务的培训单位管理不力,政策措施不落实,以至受训人员不能达到培训目标要求者,将采取调减名额、削减经费、甚至取消全部培养计划等措施。
4.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建立追踪培训效果相关档案,重点追踪经培训后学术水平提高情况,所学技术应用、研究与发挥情况及两个效益等主要方面的实际效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三)奖惩措施
1.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对认真学习,学有所用,为促进本单位或本区域内专科(专病)建设、学术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受训人员予以表彰,对出色完成任务的培训单位,应为其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予以优先扶持。
2.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培训单位与受训人员所在单位及受训人员与本单位有关协议没有兑现的惩罚措施及有关管理办法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九、经费来源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按计划拨出一定的专款,作为人才培养专项补助经费(根据地区经济状况,每人3000~5000元)。
(二)各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受训人员所在单位按1∶2配套经费,设立本地区的人才培养专项经费或基金。
十、经费管理
(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教材、资料、讲课费、培训人员住宿费、管理费等项开支。不得挪用、挤占,并做到及时、足额拨给接受培训任务的单位。培训人员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剩余款项可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给受训人员配备开展专科(专病)所必需的小型诊疗设备。
(三)各承担任务的培训单位,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其所在地区现行临床进修教育收费标准,并应对中西部经济不发达省区给予适当照顾。
(四)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底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计财司报送资金配套及使用情况。
十一、工作程序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培训名额分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名额分配至县级中医医院。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提供各专科(专病)医疗中心和拟推荐承担培训任务的示范中医医院单位名录。
(三)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
(四)县级中医医院根据当地疾病分类统计及疾病谱变化预测等有关资料,分析社会人群对中医专科(专病)的实际需求并以此为依据准确选定应重点建设的中医专科(专病),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
(五)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汇总各县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选定意向,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基本原则,避免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学科或病种覆盖趋同、相邻或同一服务半径中同一中医专科(专病)重复设置等问题,做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整体规划》。
(六)跨省(区、市)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之间参照所附医院名录相互联系,必要时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协调安排。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较快的有条件的省份,应以省内培训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对外省来本省培训的人员给予妥善安排,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做好培训工作。
(七)被培训人员与本院签署协议后参加具体培训。协议中应明确学员接受培训期间各项福利待遇及培训结束后在原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
十二、名额分配
(一)名额分配原则。以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及县级中医医院数量为依据,适当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
(二)全部3000名培训计划在2000年完成。二期计划数基本与一期持平。京津沪在执行二期计划时安排少量名额,经费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予以适当补助。
(三)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名额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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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 | 总 数 | 其中民族医 | 一期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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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 69 | 5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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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 | 36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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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 | 20 | 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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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 | 47 | 24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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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 | 150 | 12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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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 160 | 5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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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 162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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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 142 | 6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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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 76 | 3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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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 200 | 2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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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 | 22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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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 | 150 |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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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 66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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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 150 | 3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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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 10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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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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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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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 110 |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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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 202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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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 88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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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 | 164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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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 56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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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 104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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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 47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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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 57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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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82 | 3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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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 72 | 3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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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 74 | 3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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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 94 | 6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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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 | 160 |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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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 210 |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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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3000| 215 |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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