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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失效

上海律师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失效

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失效]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布日期:1998-1-18

执行日期:1998-1-1

生效日期:2002-4-4

  《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6日以粤府〔1995〕57号文发布)的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私立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虚报办学条件而筹办或正式建校的;

  (三)学校管理不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能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水平的;

  (四)学校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或挪用、侵吞、私分学校资产的;

  (五)违背办学宗旨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文凭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