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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选用编辑职务

上海律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选用编辑职务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选用“编辑职务”有关条例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文  号:职改字[1988]第2号

发布日期:1998-1-3

执行日期:1998-1-3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选用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可选用该中有关“编辑人员及编辑职务”的条款进行聘任工作。现将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工作中应精心指导,严格要求,使地方志系统业务干部的职务评聘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

  附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给中央职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报告

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经研究同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的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选用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给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报告

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下,从一九八0年以后,编纂社会主义时期新地方志的工作,已在全国各地普遍展开。除西藏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都建立了修志机构。目前全国参加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约两万人以上,其中大部分具有大专文化水。关于地方志业务人员的职务评定聘任工作,亟待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规定,在全国开展。我们建议:

  一、在修志机构专职人员从事编修地方志的业务干部的职务聘任工作,应选用《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的有关编辑职务条款。

  二、各地修志机构开展职务评定工作,应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改办领导下进行。

  三、地方志业务人员的职务评定,应限于本系统的专职人员。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予批转,以便各地遵照执行。

  敬礼!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