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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律师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文  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发布日期:2000-7-27

执行日期:2000-7-2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积极宣传和正确使用城市标志,保持其应有的标识性、地域性和严肃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标志是城市形象的标识。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应自觉爱护城市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城市标志可以制作成模型、微标、图片。模型、微标、图片应按规定比例制作。

  城市标志可按有关规定制成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出售。

  城市标志的图案可按有关规定印制在商品上进行宣传和销售。

  第五条 城市标志可以图形或模型展示。城市标志与各部门、各单位标志同时展示时,应将城市标志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时,城市标志在前,平列展示时,城市标志在左。

  第六条 城市标志的模型、微标、图片可以向国内外友好城市、友好人士及有关部门、单位赠送。

  第七条 城市标志的模型、微标、图片、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制作和图案的使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城市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第八条 不得以污损、褪色或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城市标志。

  第九条 对损毁城市标志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