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海南等四个省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的通知
关于授权海南等四个省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国药管注[2000]225号
发布日期:2000-5-28
执行日期:2000-5-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根据进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认证考核决定授权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厦门市药品检验所、浙江省药品检验所和成都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上四个药检所即可受理进口药品的报验,并按规定要求开展进口药品检验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