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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海南等四个省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授权海南等四个省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的通知

关于授权海南等四个省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国药管注[2000]225号

发布日期:2000-5-28

执行日期:2000-5-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根据进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认证考核决定授权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厦门市药品检验所、浙江省药品检验所和成都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上四个药检所即可受理进口药品的报验,并按规定要求开展进口药品检验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