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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上海律师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发布日期:1997-12-26

执行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开展检查、诊断、治疗性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医生,责令其停止诊治活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