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发布日期:1997-12-26
执行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开展检查、诊断、治疗性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医生,责令其停止诊治活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