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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律师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价(收)字[2000]227号

发布日期:2000-5-26

执行日期:2000-5-26

生效日期:1900-1-1

市教委:

  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本市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高级中等学校考务费、部分学校(考生)专业加试费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会考费分两步进行调整,分步实施的标准如下:

  1、高级中等学校考务费(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体育、)2000年由每人每科7元调为12元,2001年调到15元。

  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区县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

  部分学校(专业)招生面试、口试、专业加试三试合一,统称为专业加试,2000年收费标准由每人7元调为12元,2001年调到15元。

  执收单位为经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学校。

  2、高级中等学校毕业会考费(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计算机)2000年由每人每科7元调为12元,2001年调到15元。

  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体育和计算机考试执收单位为区县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

  二、普通高等学校报名考务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费标准1、普通高等学校报名考务费由每人每科12元调为20元。

  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费每人30元,由招生学校向北京教育考试院交纳。

  上述各有关单位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