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监[1997]929号
发布日期:1997-11-21
执行日期:1997-11-21
生效日期:1900-1-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卫生部关于发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卫药发〔1996〕第3号,以下简称《目录》)转发各关,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目录》列名药品进出口,海关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88〕署化第232号)、《精神药品管理办法》(〔89〕署监一字第376号)规定,一律验凭卫生部签发的进出口准许证办理进出口手续。
二、鉴于目前《目录》列名药品未纳入HS编码管理,请各关采取人工记忆审核方式,切实加强对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有效监管,防止无证进出口事件发生。
三、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采取措施加大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制毒前体、化学原料等物品走私活动的打击力度。
特此通知。
附件: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1996年1月公布)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2.品种目录有*号的为我国生产的品种编者注:
目录34、去氧麻黄碱即甲基苯丙胺,也称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外文名称也译为metham-phetamine,化学名称为(+)-(S)-N,a-dimethylphenethylam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