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文 号:药管人[2000]27号
发布日期:2000-4-29
执行日期:2000-4-29
生效日期:1900-1-1
通知
附件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及结构
附件二:执业药师注册证编码规则
附件三:__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报表
附件四:执业药师注册专用章式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及结构
二、执业药师注册证编码规则
三、__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报表
四、执业药师注册专用印章式样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注册范围:
1.凡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执业范围内工作尚未注册者;
2.已经注册须重新注册换证。
二、注册条件:
1.凡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
2.申请首次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身份证明复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5)执业单位证明;(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3.重新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2)执业单位考核材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并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4.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须提交申请首次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三、注册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机构办理注册。
3.注册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注册,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
4.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时,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由各注册机构根据规定的印章式样。制作,见附件四);在《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副本中须填写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和有效期限。
5.注册机构须定期公告准予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四、注册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并设专人负责。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本次注册工作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在2001年1月31日前将各类注册表及年度统计报表(见附件三)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今后各注册机构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执业药师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3.各注册机构应按照附件一、附件二的格式要求,建立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并同有关注册材料一并上报。
五、其他:
1.执业药师申请再次注册,应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2.尚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暂由省级医药管理局继续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3.执业药师注册后,颁发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副本。副本由执业药师本人保管。
4.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所用的各种注册表格由“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各地注册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注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考试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及结构
一、基本要求:
数据必须全面、准确、真实。
二、格式要求:
数据库:来用DBF数据库文件格式.
库文件名定义:省拼音代码+年度.DBF
三、数据库基本结构:
附件二:执业药师注册证编码规则
一、注册证书编码规则
注册证书编号采用12位码,编码格式极其表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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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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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执 执 注 地 大
级 业 业 册 市 流
代 类 范 年 代 水
码 别 围 度 码 号
注:省级代码:为我国行政区代码,数字是11-65.
执业类别:药学为1,中药学为2.
执业范围:生产单位为1,经营单位为2,使用单位为3.
注册年度:为注册年度后两位数字。
地市代码:为各地(市)代码。
大流水号:为各地(市)自然流水号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标准。GB/T2260-1999
附件三:__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盖章)
附件四:执业药师注册专用章式样
XXX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
注册专用章
34×48mm (注:图章为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