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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办法

上海律师武汉市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办法

武汉市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武汉市委 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4-26

执行日期:2000-4-2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有效地打击制黄贩黄、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等违法活动,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制发的《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是指向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辖区内制黄贩黄、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等违法活动,其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有功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举报和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获的案件,不属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案件查处情况,按下列原则予以适当奖励:

  (一)举报制作、销售、储运“邪教”类出版物、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出版物,经查实并收缴此类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分别在一百册、盘(盒)以上的,按每百册、盘(盒)五十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二)举报制作、销售、储运盗版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经查实并收缴此类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分别在一千册、盘(盒)以上的,按每千册、盘(盒)五十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三)举报放映淫秽录像,经查实并收缴其淫秽影碟、像带和放映设备的,按每案一百元至三百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四)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查获收缴的光盘生产线每条(含一条双头)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采用相关设备组装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查获收缴的光盘生产线每条三万元至十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五)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

  (六)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视举报情况,其奖励金分配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决。

  第四条 根据举报查获收缴的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交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销毁。

  第五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办举报案件的有关部门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申请表》,并提供举报人原始记录或信件、收缴实物清单、出版物鉴定书等有关资料;

  (二)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

  (三)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

  (四)颁发奖励金。由办案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奖;举报人领奖时,应履行签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等手续。

  第六条 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披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基金。奖励金由市财政局从拍卖非法光盘生产线和扫黄打非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八条 各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1997年制发的《关于对举报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重大案件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的办法》(武扫办〔1997〕12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