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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上海律师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文  号:京卫公字[1997]18号

发布日期:1997-9-29

执行日期:1997-9-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

  为加强公费医疗药品管理,统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的负担比例,经研究决定:

  中成药需个人另负担10%;西药需个人另负担10—20%。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个人负担比例范围内加以调整。老红军、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与个人挂钩,退休人员负担减半。

  请各区县认真落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