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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具体运用请示的复函

上海律师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具体运用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具体运用请示的复函

发文单位:卫生部法监司

发布日期:2000-7-25

执行日期:2000-7-25

生效日期:1900-1-1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具体运用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后,对污染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人员实施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主要是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暂停营业”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的紧急措施。法律上没有赋予卫生行政部门此项执法权限。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