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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上海律师关于颁发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发《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扫黄领导小组等

文  号:  (八)买卖书刊、刊号

发布日期:2000-4-6

执行日期:2000-4-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市)“扫黄”领导小组、财政局、公安处(局):

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规范我区出版物市场的奖励举报制度,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依据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关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所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的奖励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扫黄”领导小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版权局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以下简称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规范全区出版物市场的奖励举报制度,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它形式向自治区“扫黄”工作办公室、地(市)公安处(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境外反动宣传品,特别是达赖集团鼓吹“西藏独立”,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方面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反动宣传品等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立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买卖书刊、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第四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按每案所涉及出版物经营额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三)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有关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被列为大案要案的,经自治区“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限额的限制。

(四)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颁发机构确定奖金额后,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构裁决。

第五条 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立案地的“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颁发。

第七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分及居住地,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九条 专项奖励经费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定期予以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扫黄”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西藏自治区“扫黄”办:6829432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632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