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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失效

上海律师常州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失效

常州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发[2000]50号

发布日期:2000-4-5

执行日期:2000-4-5

生效日期:2004-12-22

第一条 为保持城市市容洁净,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常州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常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本市城市车辆清洗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管理规定及行业政策;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审核和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四)监督、管理车辆清洗企业经营活动,并受理与城市车辆清洗相关的投诉。

第四条 设立城市车辆清洗站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不少于30平方米的清洗场地或车间;

(二)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必须符合规定,不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三)至少具备两台以上清洗设备和一套以上污水处理设备,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

第五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选址批准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

(三)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清洗服务方式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主要设备选型;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城市车辆清洗站颁发《运营证》。《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

取得《运营证》的单位和个人,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必须服从统一的行业管理。

未取得《运营证》不得主营或兼营城市车辆清洗业务。

第七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收费按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全市车辆清洗行业实行统一价格,统一票据管理。

第八条 车辆清洗站必须保证清洗质量,具体按照《江苏省机动车辆清洗站清洗质量标准(暂行)》执行(见附件一)。

第九条 车辆清洗应本着自愿清洗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不得在道路上设卡强行拦车清洗。因车辆清洗站清洗造成机动车或所载货物损坏的,清洗站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车辆清洗站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具体按江苏省《车辆清洗站污水和污泥排放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拆除或者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运营证》:

(一)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车辆清洗站无《运营证》擅自运营的;

(三)对车辆强制清洗的。

第十二条 清洗车辆造成道路污染,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擅自占道清洗车辆的接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武进市、溧阳市、金坛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