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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公共文化单位和文化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上海律师文化部关于加强公共文化单位和文化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公共文化单位和文化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0-3-31

执行日期:2000-3-31

生效日期:1900-1-1

  前段时期,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检查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文化部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今年3月16日以办公厅名义专门发文对全国文化系统的消防安全和保卫工作作出紧急部署(办保发〔2000〕6号)。但是,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在一些地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3月29日凌晨3时许,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重大火灾,酿成74人死亡的惨剧。现在全国公共文化单位如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普遍存在着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许多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只顾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忽视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尤其是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影剧院、演出场所、录像厅以及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营业时间长,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切实加强公共文化单位和文化经营场所的安全工作,坚决杜绝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共文化单位、文化经营场所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和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的管理内容。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安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对所辖公共文化单位、文化经营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不留死角。检查的重点是:各单位的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实行目标管理,是否逐级落实到人;各种消防设备是否齐备有效,是否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各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对安全死角是否进行了清理,是否存在问题和漏洞;对存在的各类隐患是否进行了认真整改;各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熟练地掌握了消防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物保护单位对各种防火安全措施是否进行了认真、彻底的检查,是否真正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值班巡查,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绝不能留下任何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立即停止营业,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必须由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营业。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对上述单位和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对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宣扬封建迷信,渲染凶杀暴力、色情、赌博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场所和活动,要坚决取缔,并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经过检查,凡是未达到消防安全规定的,应先行责令停业,并立即提请公安消防部门对其作出处理;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如实核定场所容量;严格限定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凌晨2时,营业性游艺厅和录像放映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午夜12时。

  五、加强对演出场所演出活动的管理。组织者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防火安全检查,并实行巡逻制度,巡逻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要求演艺人员在演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观众用明火方式为演艺人员助势。

  六、对无证经营、证照不齐的文化经营单位,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

  七、凡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除直接责任人依法受到惩处外,属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失职、渎职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有关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全面检查清理的情况于5月20日前书面报告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