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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律师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 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0-3-27

执行日期:2000-3-27

生效日期:1900-1-1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实行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结构,促进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全新的、从人群需要出发的规划管理模式。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大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领导的力度。各级计划、财政、卫生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步伐。

  二、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目标和原则。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组织合理、有效的卫生服务,预防和控制疾病,保证基本卫生服务供给,增进人民健康,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在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中,要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树立全行业管理和大卫生观念,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卫生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坚持从需求出发提供有效供给的原则。

  三、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的措施。要强化政府行为,加强宏观调控,建立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调控机制,推动卫生资源向基层合理流动,建立健全以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以各类专科服务为指导中心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各地市要结合编制“十五”计划和年度计划,对区域内所有的卫生资源(不包括军队、武警医院,但其对外开放部分的医疗设施应按规划的要求执行)控制增量、调整存量。凡新增卫生机构、床位扩充、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等,无论其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如何,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新增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不予审批;财政部门不予划拨资金;医疗保险部门不能将其作为定点单位、就诊的费用不能报销。未经区域卫生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准私自设立医院、门诊部所和社区服务站,不得从事具有营利性的诊疗业务。对购置单位价值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必须由省级区域卫生规划办公室批准。对购置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疗设备,必须持有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大型医疗设备使用许可证》,对无许可证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工作量严重不足、管理不善、效率低下的医疗机构,要实行关停关转;对功能趋同或互补、地理位置集中的医疗机构可进行合并和兼并;对符合规划要求、但活力不足的单位,可实行所有制和经营方式的多元化改造。

  四、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从部门利益中解脱出来,转变职能,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区域内的全部卫生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监督、统一管理,从全行业的角度,解决好卫生部门内部的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

  逐步实行企业医院社会化。对于符合区域规划标准的企业医院,在尊重企业意愿的情况下,可以成建制地交给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可以组建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仍隶属于企业;对仍需要保留在企业的医院,要缩小规模。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又难以调整的企业医院,应实行资源重组。

  五、调整结构,优化城乡卫生服务体系。通过规范管理和价格杠杆在社区和上一级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城市三级医院应以解决疑难重症、医学科研和下级医院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为主要任务;一级医院应面向社区,以解决居民的基本卫生问题,为居民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卫生保健服务;二级医院应在规划的指导下,拓宽业务范围,突出专科特色,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卫生服务。

  在农村,可打破按行政区划设卫生院的计划体制,可根据地理、交通、人口分布等情况,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组织,发挥其医疗技术中心作用。服务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要缩小规模,建立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服务组织。

  六、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了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省长任组长,省计委、财政、卫生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规划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省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全省区域卫生规划政策、原则、配置标准,对各地规划的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协调区域间规划中的有关问题。各地要相应地成立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方案的制定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卫生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依据《黑龙江省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实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并对卫生资源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成本效果、成本效益分析,使区域卫生发展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七、监督与处罚。《黑龙江省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经省政府讨论呈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各级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对违反区域卫生规划的单位和人员,可按规定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规购置的设备、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